公司统一

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售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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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经营范围包含“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 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与售电量同比联动。资产总额为2千万的,可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为2 千万元至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6 至60 亿千瓦的按比例售电规模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 名及以上全职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市场营销等售电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董事长、法人、总经理等)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特殊要求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之前,需获得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出具的明确其具体配电区域划分的意见。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全职专业人员,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电力用户


 

发电企业


 


 

 

交易品种

全部交易品种:年度双边、月度竞价、挂牌、日前交易、辅助服务交易、容量市场、电力期货以及衍生品等交易


已开展交易品种:省外入湘(祁韶直流)、月度双边、月度竞价


 

 

  • 侧改革实施意见》

交易电价

  •  

合同模板

偏差考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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